1、车辆损失险(车损险):基本险。
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自然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
意外事故: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2、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基本险。
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基本险。
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给予赔偿。
4、全车盗抢险:基本险。偶发,一旦发生损失大。可单独投保。
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
2)、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5、自燃损失险:附加险。偶发,一旦发生损失大。
负责赔偿车辆因非外界火源(自身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故障)起火燃烧造成的损失。
6、涉水损失险:附加险。偶发,一旦发生损失大。
负责赔偿车辆在水中灭车后,强行启动车辆致积水吸入发动机内压缩做功,造成缸体、连杆活塞、曲轴及配气结构变形造成的损失。
7、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划痕险):附加险。
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部分公司对此险种有车龄要求,三年以上车辆不承保此险种。
8、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险。
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
9、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
投保了基本险后可特约本条款。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免赔金额(事故责任免赔率),负责赔偿。
个别公司能加费承保全部基本险。
10、附加险不计免赔:附加险。
投保附加险后可特约本条款。
保险机动车发生附加险项下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附加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绝对免赔金额,负责赔偿。
汽车商业险条款效力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
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除特约条款另有约定外,基本险、附加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特约条款。
汽车商业险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车辆商业保险争议解决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