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赔偿限额内协商确定的,分为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
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3)暴风、龙卷风;
(4)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5)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6)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车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车辆盗抢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车辆商业附加险1、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投保人对被保车辆的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进行投保。在保险期限内,被投保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挡风玻璃或是车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就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2、车身划痕损失险: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很多保险公司并没有这个保险项目,对于一些经济车型来说,也无须投保此险种。
3、自燃损失险:由于自己车内的油路、电路、线路等供油系统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引起火灾,造成车辆的损失,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4、涉水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5、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果不投保该险,出险时,全责扣20%,主责扣15%,同责扣10%,次责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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