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
2、附加条款:自燃损失险、车损免赔额特约、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事故附随费用、更换新车、多次事故免赔率、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不计免赔、指定专修厂、换件特约、玻璃单独破碎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涉水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险、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道路污染责任险等等。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车辆商业险要求及限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转让他人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保险车辆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三。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或者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申请之日解除。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将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送达投保人15天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车辆商业险与交强险的区别1、车辆商业险无强制性,承保各种机动车辆因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保护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车辆商业险存在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自行负担这部分金额保险公司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负赔偿责任。
免赔额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是指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绝对免赔额的金额时,保险公司只赔偿超过的部分;当损失低于约定的金额时,不负责赔偿。相对免赔额是指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相对免赔额的金额时保险公司才赔偿全部的损失,低于约定的金额时,不负责赔偿。
交强险责任险额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3、 除另有约定外,车辆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费。交强险只需购买一份,保险期为1年仅有“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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