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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温补贴标准

时间:2024-07-05 12:50:01 点击:104 次
高温补贴标准

各地方、各企业单位,多以高温补贴和调整劳动时间来体现,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和量化制度,比如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如果有企业或单位不执行,应怎样处罚等。有的规定本地天气预报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将停止工作,有的则规定最高气温达到38℃时将停止工作。同是室外工作,一个38℃,一个却要等到40℃,不仅有损规定的严肃性,也造成了职工待遇上的不公平。

目前有一些地区进行了试验:

(一)北京市

北京市自2011年7月起上调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二)陕西省

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元;其他工人每人每天1。2元。

(三)重庆市

2007年6月1日,《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则为强度高温天气。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高温补贴新华时评

不要让劳动者高温津贴成“空头支票”

新华网武汉8月4日电(记者吴植、尹平平)今年夏天已过去一半,高温津贴在一些饱受高温煎熬的地区却

8月1日,两名环卫女工在世博园区值班

仍未普遍落实,有的被打了折扣,有的成为“空头支票”。“火炉城”湖北武汉迎来持续高温天气,白天最高气温直逼38摄氏度。记者在街头几个工地采访露天作业的农民工时,发现他们对高温津贴表示陌生。当记者试图就高温津贴相关事宜对某市政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进行采访时,遭到强硬拒绝。而在该工地上,几位农民工和他们的家属则表示,单位给他们发放了一些防暑药品,但是“钱没多给”。

早在2007年,湖北省卫生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就发出《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每人每天支付8元的高温津贴,且须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全年按7、8、9三个月发放。但该通知并未说明,如果企业没有落实规定,将对其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惩罚措施。

对于这一规定,农民工知之甚少。武汉市劳动监察部门表示,近两年未接到劳动者的相关投诉。相信即使有人挺身而出,在“沉默的大多数”中间,他们并没有太多的议价空间。更何况,投诉程序复杂,无论是精力上还是经济上,一般农民工都承担不起。也难怪有人说,“为了几块钱丢饭碗,划不来”。

虽然每人每天只有8元钱的高温津贴,但对于拥有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农民工的工地来说,3个月下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高温津贴总额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对于企业来说,虽然规定摆在面前,但既没有立竿见影的惩处措施,又没有当事人追责,赖账当然很容易。发放点药品和绿豆汤走个形式甚至已经可以算是“仁至义尽”。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高温津贴除了发放不到位,还存在分配不均,损不足以奉有余的情况。一些农民工在烈日下挥汗如雨却一分钱补助没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企事业单位白领虽然在空调房工作,却能享受每月几百元的“高温补贴”。在同一个工地,偶尔在户外活动一下的管理者领到的高温津贴却比一直在露天作业的工人多好几元钱,甚至是多出一倍。

高温津贴发放,制度不可缺少,执行更加重要。社会保障问题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之后,政府应当监督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企业的义务,政府则应当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这或许意味着,要想彻底解决高温津贴发放到位的问题,要么有关部门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强制执行,并明确一旦企业失职,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惩处措施;要么就由政府出资,从社保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直接拨付给个人。

高温补贴相关文件

2012年7月4日,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执行,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者按照办法将可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气温40℃停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孕妇高温禁露天作业

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在高温或有强烈热辐射等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权益也被重点考量。

高温津贴禁用饮料冲抵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补贴案例

案情:作家沈嘉禄写过一篇很有意思的短文《含盐菜汤的象征意义》,他说:“如果用辞典的腔调来解释含盐菜汤,它会是这样的:企业在高温期间作为一种福利,用防暑降温专款烧煮的一大锅汤,发放给工人喝。因为汤内含有充分的盐分,喝了之后可以起到防暑降温的作用。”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他在一家店里当学徒的时候,就掌勺烧过含盐菜汤。因为偷偷加入了浓浓的高汤,他烧的含盐菜汤就实现了质的飞跃,连来店里劳动的公司干部喝后也啧啧有声地说:“3分钱的汤能烧出这个味,够格了。”“现在,我们所获的高温费已大大超过昨天,但卡里的数字不会自动演变成一句贴心贴肺的问候,这可是一种非物质的欠缺啊。”

分析:由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而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所以为高温作业的职工在菜中增加一些含盐较多的食品,如腊肉、咸鱼、咸蛋及咸菜等,并让他们进餐同时喝点含盐菜汤,历来是企业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

当然,现在含盐菜汤发放的标准已经远远不止3分钱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1998)24号)文规定:“本市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80元/天。”尽管从1999年开始,有关部门不再发文规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实际上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执行的标准也都高于上述标准。

需注意的是,这个“含盐菜汤费”只是从事高温作业人员所享有的津贴,其实更接近于高温岗位津贴,与高温季节津贴完全是两回事。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含盐菜汤的发放

过去有关部门一直强调发放含盐菜汤必须坚持“集体供应、现场饮用”的原则。这几十年来,企业劳动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一些青年职工,比起含喝盐菜汤来,也许更喜欢饮盐汽水,或者吃盐水棒冰,当然这也未尝不可。所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的确更加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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