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工与公司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源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它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签订劳务合同条件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其签订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1.劳务合同中的劳务者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通常低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在应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责任或减少开支而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这是违法的。
2.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以及企业内退人员等。
3.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构成劳动关系,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其实质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应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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