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多以前,长沙市民罗女士质疑在LV专柜购买的手袋造假,送检后起诉该店,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该案历经半年多后尘埃落定,LV店退还手袋货款1.87万元,并三倍赔偿。
本案中,罗女士提交了购物小票、支付记录等,可证实其当日确从该LV专柜购买了该手袋。而该门店作为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在长沙开设的直营门店,其收货、售货应有明确的出入库清单和严格的管理流程,能证明收货、售货的时间、货号、购买者信息、货款流向等,且应具有对应性和可识别性,对其售出商品的可识别性应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涉诉门店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应认定涉诉LV门店作为销售者,具有售假欺诈行为,应当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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