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话题标签 > 律师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话题

TOPIC

长沙一女子投诉怀孕8个月被迫离职,产假当天被指泄露公司机密,还被踢出公司群。该女职工可以如何维权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孕妇在怀孕哺乳期工作单位应当给予假期并且给予适当的补助,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怀孕员工,公司执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现在的情侣能走到谈婚论嫁这一步也是不容易,但是就算订婚了散场的也大有人在,毕竟感情不合适也没有办法在一起,那么婚礼前夕男友和怀孕女友分手,孩子生下男友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网友咨询: 婚礼前夕男友和怀孕女友分手,孩子生下男友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周丹律师解答: 如果二人最终没有结婚,但是女方选择将孩子生下来,此时男方是需要承担抚养费的。依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如果女子将孩子生下来,男友需要承担抚养
范女士称因为自己怀孕,上司辱骂她逼迫她辞职,甚至在产假当天将她踢出群聊后通报批评。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必须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岗女职工,且对于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所不问。 所以,该公司用各种行为逼迫怀孕女职工离职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怎么看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
近日,范女士称怀孕8个月以来,公司上级多次对其进行言语侮辱,并且以怀孕懈怠工作为由逼迫她辞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免责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这方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那么全职妈妈离婚提出19万元家务补偿,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网友咨询: 妻子齐女士同意与杨先生离婚,但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她提出要求抚养权归自己,杨先生按照每月 2000 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 5000 元的标准补偿共计 19 万元。那么全职妈
职场对女性不友好的话题一直被反复提及。今天,一则“女子怀孕七个月被公司劝退”的新闻,登上热搜榜,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据了解,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处于“三期”女职工作出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以保障职场“半边天”的合法权益。 而“三期”女职工就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随意辞退怀孕女职工是违法的。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
近日,河南郑州许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已经怀孕七个半月了,公司却要因为外编人员没有产假2次劝退自己,且不给自己安排工作。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此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如没有发生严重违纪、失职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单位
女子怀孕被2次劝退,公司:外编人员无产假!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权益?此前,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来维护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不管夫妻双方是否约定财产制,只要一方全职在家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全职在家的一方就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
关于家务劳动、照顾子女与老人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2、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3、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4、家庭收入情况: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