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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程序

时间:2024-06-25 12:23:54 点击:96 次
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此外,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典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结实,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这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致于重新犯罪,能够遵守刑法典第84条规定的行为规范,不会发生刑法典第86条所规定的严重违反有关假释监管规定之情形。

(四)限制条件: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假释程序的法律规定

对假释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主要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假释的具体程序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表;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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