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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

时间:2024-07-01 11:48:46 点击:160 次
自首的构成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一)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如下:

1、自动投案

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

(3)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4)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

(5)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

(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凡在上述几种时间内投案的,都属于符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间的规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少要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部分供述不实,但是供述了主要的、基本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被认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当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的构成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它包括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法院判决,并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包括被判主刑或附加刑)。

2、特别自首要求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不知犯罪已发生或者司法机关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犯罪人是谁或者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知晓,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立功的构成

刑法第68条采取列举方式列举了两种立功行为,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并用等字概括其他立功表现。

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类。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等。

此外,根据本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自首与立功的区别

自首和立功的不同点主要如下:

1、要求主体不同:一般自首要求的主体是尚未羁押的犯罪分子,特别自首要求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立功要求主体是归案的犯罪分子,即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分子。

2、客观要求不同:自首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则要求犯罪分子揭发别人的罪行,此外,有符合立功的行为,没有揭发他人罪行的供述也可以成立立功。

3、法律效果不同:

自首对事不对人,主要考虑的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按照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自首时交待的是主罪,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

立功对人不对事,主要考虑是否符合立功的条件,不管犯罪分子本人的罪行多么恶劣,都要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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