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