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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时间:2024-07-03 11:41:03 点击:93 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长度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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