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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程序

时间:2024-07-03 11:40:49 点击:150 次
刑事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 自诉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公诉案件第一审立案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

1.对公诉案件的程序性审查:

(1)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①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③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

④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⑤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⑥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⑦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⑨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⑩有关《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此外,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③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④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⑥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人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立案程序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在受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次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第二审立案程序

1、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议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简易程序的立案过程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刑法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2)简易程序的提起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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