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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

时间:2024-07-03 11:53:09 点击:146 次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

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对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第二,受理其他有关人员的报案、控告和举报。

第三,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审查。根据我国刑事 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被害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后,应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事实;

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

是否属于相应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是否决定不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4.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说明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对于不 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 达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已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可以建议解除强制措施。对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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