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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4-07-16 12:55:35 点击:82 次
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

(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二)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 、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本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后者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可见,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在纯系虚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应定诈骗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

案情

程某、蒋某夫妻,于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间,根据另一对夫妻客户要求的胶卷品牌、型号及规格,制造了大量“柯达”、“富士”等有效注册商标的胶卷,并以4-5元/卷的价格卖给这对客户夫妇,销售金额达90000余元。还有人以更低的价格知假买假:3.9元/卷,订购“柯达”胶卷20000卷。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朱某、邓某、金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胶卷,仍购买并销售牟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江干区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蒋、程二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朱、邓、金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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