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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立案

时间:2024-07-16 12:55:00 点击:174 次
刑事再审立案条件

我国刑诉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中,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是法院和上级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是否确有错误,以及是否应当进行再审的具体标准之一。“有新的证据”,即新发现的证据事实,包括申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经审判、检察机关核查属实的;以及审判机关,上级检察机关直至最高检察机关在履行指导、监督职能的工作中发现的新的证据事实。没有发现新的证据,且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就不能以本项规定为由进行重新审判。

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如果说前项规定是由新发现的证据事实来证明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发生错误;那么本项规定旨在原裁判、由于采纳了不正确的案件事实而导致事实认定上发生的错误。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另一方面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这样的证据作用在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仅已经发生,而且是确定该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1、原判决、裁定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也就是说,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做到完全属实;而且,这些不能保证可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例如,存在未经证实的证据,或人为的、主观臆想的证据,不确定的、存在其他可能的证据。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包括同一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以及不同种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现象。例如,在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某一具体事实上,证明该事实的证言和鉴定结论,或者物证与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存在不一致的现象等情形。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主要是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却适用了。进而造成定性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相混淆的错误;在量刑上造成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错误。同时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的情形,也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第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共有三个要素,在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条件下,才能以此项规定为由,对生效裁判的案件提起再审。

一是主体。即必须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工作人员的总称,包括人民陪审员,

二是查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必须查证属实,上述审判人员具有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污或者收受贿赂,或者为了私情采用欺瞒哄骗的手段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或者为了私利、私情或者其他企图,故意曲解法律或公然违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怀疑或者举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未经查证核实的,则不能以此作为提出再审的理由。

三是特定时间。即必须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而发生的前述事实。审理该案件时,包括该案件的一审期间,二审期间或者再审期间,如果审判人员不是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发生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则不能以该审判人员曾审理过该案为由,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刑事再审案件立案技巧

1、收集证据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证据要在开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再审律师可以合理的运用此规定,以达到尽快立案的目的。再审律师接受代理后,运用自己的专业经验收集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忽略的证据材料,比如:证明与两级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案发时间、地点、目击证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或者对于两级法院审理时的鉴定报告、伤情鉴定、尸检报告等技术性报告有合理的证据加以否定,尤其对于那些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证据要更加留意,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则可以比较轻松的启动再审程序,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个方法也是最好的启动再审的方法,一般可以达到百试不爽。

但有一点要向各位律师提示的是,尽量不要把证据落在证人证言上,因为证人证言的多变性以及可能涉嫌的伪证的问题会给再审律师带来很大的执业隐患,因此尽量不要把再审的希望押在言辞证据上,否则可能会出现使案件进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另外,必须说明一点,再审的启动并不是简单的明事辩理的问题,它是一种对国家司法权威的挑战,在一个人治的国度里,批评与自我批评,否定自我还没有成为大多数人的基本素质,对于再审程序的不满必然会带到司法工作中,因此本人提醒各位同行在办理再审刑事案件时一定要把握好法律的严格规定,不要有任何“触雷”的行为出现,也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而越过法律规定的红线。因此再审律师在办理再审案件时,取证一定要两位律师介入,在录取证言时不要怕麻烦尽量把程序做好,以免司法机关“秋后算账”,比如:在录取证言时尽量携带录音设备,以说明没有诱供、赂供、逼供等情形出现;在对原审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人录取过口供的证人进行取证时,一定要先向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申请调查取证的批准,得到批准后再向证人取证,否则千万不要与证人接触。

2、查找原审漏洞、矛盾

如果找不到可以必然提起再审的证据,那么不妨试一试找寻原审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适用法律的错误。虽然这种再审启动的理由没有证据的效力大,但对于一些原审过程中审判机关明显不负责任的判决还是会给再审律师很大机会的。

再审律师可以比较原审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对事实叙述的矛盾,比如有的证人说看不清,或证人属于间接证人,证据是传来证据,几次证言之间有矛盾。这时再审律师的工作量一般都比较重,要对每份证言都进行比较,最好列一张表,把几位证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对于案发时间、地点、数额、过程等情况的描述作对比,发现其中的漏洞,以作到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最终动摇原审法院判决的基础。

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时效、矛盾之处有全方位的了解,在审查一下原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否适当。

3、了解审判人员有无违法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对审判人员有无违法的情形作一了解,如有此情形可以申请再审,或者了解原审审理过程中有没有违反程序的情形,以便为启动再审做准备。

刑事案件再审时要开庭审理吗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

1、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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