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法第211条之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行为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出售后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实施出售行为,又实施虚开行为,应该数罪并罚。
(3)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犯罪,刑法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但购买普通发票刑法没有规定。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购买普通发票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购买后又进行出售,则可以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普通发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但发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发票,则不按本罪处理。
非法出售发票罪刑罚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案例案情
1998年9月9日,被告人薛某以7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阿强”(姓名不详,在逃)购买非法印制的发票13本,并于当日下午5时30分,先后到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的华宇工贸公司机电维修中心、永安门窗厂、恒顺商行和万达摩托车修配部,分别向店主及店员兜售发票均未得逞。下午6时50分,当被告人薛某回到海口市工业大道明光大酒店对面的工地住处,藏匿发票后被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印制的发票13本。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我只向四家小店兜售,此后再没有继续出售,属犯罪中止,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非法印制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薛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并非被告人薛某所辩解的犯罪中止。对于未遂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1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未遂)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被告人薛某明知“阿强”所持有的发票是非法印制的,但为了营利,以低价购进13本发票,随后即向需用发票的店铺兜售,其行为无疑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薛某兜售的发票未能出手,故应确定为犯罪未遂。受诉法院依法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薛某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是正确的。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