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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程序

时间:2024-07-21 12:04:01 点击:200 次
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刑事案件开庭阶段的工作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应当查明:

(1)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公诉案件的开庭审查内容

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以后,指定审判员书面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证据种类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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