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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4-07-25 11:58:17 点击:168 次
刑事责任特征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强制性。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应,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严厉性。刑事责任是一种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三)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和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移转,不能替代。

(四)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因而,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和衡量标准。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也不容许“私了”,这一点与民事责任有着显著的不同。

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即应依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后如何处理

(一)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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