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 > 公诉人

公诉人

时间:2024-07-26 13:19:22 点击:143 次
公诉人职责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

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

公诉人任务

是揭露犯罪,要求法院惩治犯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改变了以往法官“先入为主”的做法,公诉人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正义与邪恶的直接较量,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公诉人是正义的化身。

公诉人必须具有强烈的正义感,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用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从而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捍卫法律尊严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明辨是非、爱憎分明;秉公执法、不循私情;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和法律;充分体现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正义感。这是做好公诉工作的政治素质的要求。

公诉人工作注意事项

1、避免对侦查人员的盲目认同心理:

深刻把握公诉人是案件质量监督员的角色定位

有的公诉人对侦查人员抱有盲目的认同心理。表现为:

一是对侦查部门移送过来的卷宗材料中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不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认为技术性材料是专门人员出具的,我们是门外汉,没有必要在这方面花费功夫。侦查部门出具的证明较之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更具有权威性,所以,上述材料在公诉人这里成了“免检产品”。

二是在思维方式上,审查把关意识较弱。在对证据和案情的认定分析上,对侦查人员的观点比较容易认可、赞同。尤其是在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相矛盾时,片面采信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

三是监督意识较弱。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侦查部门有违法取证的情况,缺乏足够的重视。我们应该树立这样一种意识,即公诉人首先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监督员,是案件质量的检验员、把关员,其次才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控诉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我们首先应该把“承上”的作用发挥好,即避免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在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对案件质量严格把关上,我们讲配合。但配合不等于盲目轻信,配合不等于可以降低自己的工作标准,配合更不能以酿成错案为代价。如果移送过来的案件是一起错案,那我们岂不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吗?

2、避免对辩方产生成见:

深刻认识检察官负有客观公正义务

在控辩式诉讼格局中,公诉人与辩护人、被告人是相互对抗的双方,这就使公诉人易对辩方产生成见。表现为,一遇被告人翻供或辩解,就认为被告人是在狡猾抵赖,是认罪态度不好。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总认为是在千方百计地为被告人在开脱罪责。这种心理带来的危害就是会使我们陷入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中,自觉不自觉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以致对能够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可以说,刚愎自用、固执己见是办案的大忌。反思许多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孙志刚案,其实在公诉阶段,辩护人、被告人已经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可惜的是,这些辩护意见没有引起公诉人的足够重视,使审查起诉这个审查纠错的环节流于形式,未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要避免成见,公诉人应加深对客观公正义务的深刻认识。所谓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尤其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并不是单纯的“控方律师”,而是国家的法律监督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守护人”。因此,公诉人应该认识到,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尊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是公诉人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应有之义。

3、避免对法官的依赖心理:

充分认识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

有的公诉人对法官存有依赖心理。表现为,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的认定分析上,总认为法官对自己的思维方式、观点比较容易认可。在法庭上,法官会同自己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公诉人在法庭上会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争辩机会,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即便有些纰漏和不足,法官也会给予担待。

产生这种依赖心理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传统诉讼模式的影响,总认为公检法是一家,法官与检察官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打击犯罪的斗争中是“同一战壕里的战友”。

二是熟人心理,在长期的工作中,双方非常熟悉,甚至私交很好,法官会给自己些面子。

三是自我优越心理,认为公诉人既要指控犯罪,又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法官会对自己高看一眼等。这种心理是非常有害的,它会使公诉人在工作中麻痹大意,对工作降低标准,放松对案件质量的要求。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