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最轻微的一种。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时查清案情,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询问后,应当将被击穿人立即释放。刑事诉讼中采用拘传,可以依强制措施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同时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为了及时收集证据等,在不具备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适用拘传可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请律师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时候,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证据,从而在客观现实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处置办法,即在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使用。
(五)逮捕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的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者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但是用的不好,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在实际执法中,最常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针对财物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
1、查封(或封存)。查封是指有权的执法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进行封存,非经查封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转移和处理。涉及房产、汽车等还要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备案登记。需要被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以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的无照经营场所。
2、扣押。扣押是指有权的执法机关把当事人涉案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扣押和查封不同,查封主要是就地进行,加贴封条;扣押主要是易地进行,一般由实施机关直接控制被扣押的物品。如《商标法》第55条规定工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针对银行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1、冻结。冻结是指有权的执法机关为了保证行政案件的顺利查处,根据案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存款所有人(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措施。
2、划拨。划拨是指有权机关将当事人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转移至指定帐户的行为。
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冻结或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时,应以执法机关的名义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或划拨存款通知书,由有关的金融机构执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帐户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权力设定。
3、暂停支付银行存款。《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虽然《商业银行法》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帐户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但是对暂停支付银行存款却没有限制,作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依然有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中有关规定就可以得知这一点。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此项权利。如强制传唤与讯问,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其到一定场所,并进行讯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强行约束,公安机关对那些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有威胁的醉酒人,强行约束到酒醒。强行带离现场,如公安机关将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如隔离治疗等(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予以隔离治疗)。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 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 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故拘留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经查实,当事人如果确实无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能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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