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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未遂认定

时间:2024-07-30 11:56:37 点击:202 次
犯罪未遂构成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犯罪未遂处罚原则

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非法经营罪未遂认定

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秩序,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还是举动犯,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达到以上标准的,肯定是非法经营罪的既遂。

非法经营罪案例

2008年4月初,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被告人彭某、熊某到江西省新余市与谢某(侦查机关另案处理)联系好购买软白沙烟。4月19日晚,被告人彭某、熊某、卞某从湖南省望城县驾车窜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101号谢某个体烟店,以每条36.5元的价格购买了3912条软白沙香烟,共付给谢某烟款142788元。次日凌晨1时许,彭某、熊某、卞某驾驶车辆载香烟返回湖南省时,在沪昆高速公路江西萍乡收费站被抓获,当场缴获软白沙烟3912条。经物价部门认定,3912条软白沙烟价值共142788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3912条软白沙烟均是真品卷烟。

【分析】

在刑法理论上,将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既遂形态划分为结果犯、危险犯、侵害犯、举动犯、行为犯和结果加重犯等。所谓举动犯,即一着手实行便成立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而言,只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对于侵害犯而言,只有当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时,才构成既遂;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只要发生加重结果就是既遂,没有未遂可言;所谓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非法经营罪即属于举动犯,因为非法经营行为无论实施购买、运输、销售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行为,即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罪的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

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

首先,三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烟草是国家法律规定属于专营、专卖的物品仍到异地购买至本地销售,以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第二,客观方面,三被告人已实施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异地收购卷烟和无准运证将卷烟从甲地运输至乙地的行为,即使是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已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卷烟。

第三,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三被告人也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求。第四,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正常的市场秩序,而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中任何一环节的行为:购买、运输、销售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故该一罪名涉嫌的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被告人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包括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销售等)的犯罪活动,就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犯罪既遂。

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可以考虑其非法经营的卷烟属真品卷烟且在运输途中即被抓获的情节考虑酌情从轻处罚,而罚金刑的确定可以其预期利益为标准来确定罚金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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