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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4-07-30 12:54:13 点击:114 次
网络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经营罪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网络非法经营罪侵犯了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管理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

(二)非法经营罪客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非法经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许可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非法经营罪主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法经营罪罪的主体,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是网络非法经营罪的主体。

(四)非法经营罪主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行为人明智自己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进行经营性联网文化活动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网络非法经营罪相关法规

国务院在2002年11月15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网络非法经营罪案例

2004年12月陈某购置了40多台电脑,未办理任何相关证件就在自家屋内开起网吧。2006年至2007年间,陈某经营该“黑网吧”被所在市文化体育局行政处罚过两次,均作的是罚款处理。

2009年3月11日,陈某被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经查,2007年接受行政处罚以来,陈某经营“黑网吧”的经营数额达8万余元。其后不久,陈某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认为,陈某在未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经营网吧,且经营的金额较大,严重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的管理,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用刑法加以制裁。

非法经营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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