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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

时间:2024-08-05 12:00:52 点击:190 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我们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

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都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犯人的行为。

三是共同犯罪类型、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共同犯罪的类型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便不同,如集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重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共同犯罪有二个以上的共犯人,但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犯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

共同犯罪的概念解析

按照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共同犯罪的概念。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共同犯罪概念的拓展研究

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限于故意,过失是否可以称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从外国刑法理论界和立法来看,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肯定说

主要为行为共同说学者所主张,将共同的本质求诸于熟人的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凡二人以上具有共同行为,不论其为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行为,其中有过失者,无论是共同过失或一方有过失,都不妨碍共同正犯的成立。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杜里奥.帕多瓦尼、日本的福田平教授、滕木勘三郎、冈田朝太郎以及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等。在我国现代学者中,张明楷教授、阴建峰教授、林亚刚博士等不同程度的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并对该问题作出了较深入的研究。

在立法上,我国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也全面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其中第29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各科其刑。”第35条规定:“于过失罪他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意大利现行的“罗科法典”便以其第113明确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以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

(二)否定说

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众多学者趋于接受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但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仍然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否定说多为犯罪共同说所主张,犯罪共同说强调须有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意图,对危害结果有故意的共同意思联络,因而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代表人物有日本的西圆春夫、小野清一郎、木村龟二等,还有我国的陈兴良教授等传统型学者根据刑法的规定也否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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