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 > 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时间:2024-08-14 11:45:25 点击:65 次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上一个问题所说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对16岁以前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是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 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态势。

根据近两年来我院刑事审判统计情况看,未成年犯罪率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2004年我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8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6件,判处少年犯52 人; 2005年我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37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2起,判处少年犯63人,其中一人因漏罪一年被审判2次。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被判未成年犯较2004年分别增长40%和17.5%。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案件居多。

从我院近2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统计情况看,抢劫、盗窃型案件所占比例居于首位,我院2004年判处的52名未成年人犯中抢劫22人,盗窃的4人、2005年判处的63名少年犯,其中抢劫24人、盗窃19人,两年来抢劫、盗窃人数占总数的61%,且呈现上涨趋势,2005年比2004年增长65%。

二是暴力犯罪倾向越来越严重,一般性犯罪少。

暴力性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

三是共同实施犯罪的居多,单独犯罪的少。

从近两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看,基本都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单独作案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到20%,其中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占40.%左右,有的甚至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从组成形式看,有的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青少年罪犯虽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他们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觉得单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故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这样既能使部署安排周密,又能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

四是预谋犯罪逐步增多,突发性犯罪的仍占优势。

从2004年-2005年审理案件情况,未成人犯罪大多没有经过预谋,尤其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出于一时冲动,但也有不少案件体现了预谋性,且逐步成为趋势。

五是犯罪种类多样化,触犯罪名重刑化,主体呈现低龄化、低素质趋势。

比较我院2004年、2005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未成年人犯罪出现触犯罪名多样化、重刑化趋势,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全部集中在抢劫、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四种犯罪上,而2005年出现故意伤害、强奸等类型案件,且未成年人所犯罪行越来越严重。近2年,受轻刑罚思想影响,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越来越轻,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故处理结果重刑犯越来越多,

未成年人犯罪,在触犯罪名越来越严重的同时,犯罪主体却出现“两低”趋向: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日趋低龄化;

二是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青少年罪犯中,大都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好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就没上过学,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我院2004年至2005年审理的115未成年人犯中,中专以上文化的1人,农民、无业人员占很大比例。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犯罪原因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作具体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冷静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

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难以抵制外界不良诱惑,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

再次,从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综合素质较差,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沾染不良嗜好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因此,家庭教育的好坏,父母道德品质的优劣以及教育方法是否得当,对子女的心理、品德、爱好、理想和行为举止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的父母文化程度低不会管孩子,甚至对孩子失去信心,不愿管;有的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离婚率的增长使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由于缺乏家庭温暖,会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他们人格和行为的扭曲,他们或者被坏人引诱误入歧途,或者内心对社会不满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并走向犯罪,或者因受继父(母)歧视而流入社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有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法不当,要么对子女娇纵溺爱,要么对子女粗暴生硬,要么对子女自由放任,这些不良的教育方法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人格缺陷,从而成为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家庭:

一是残缺重组型家庭。家庭的完整是子女健康成长的摇篮,当离婚、死亡或服刑以及其它原因失去了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家庭的完整性便遭到破坏。这种家庭既给子女心理造成一定伤害,又给子女的家庭教育造成了严重的缺陷。相当多的孩子因此产生深刻的情绪障碍,悲观失望,嫉妒他人,不满现实,形成一种反社会的心理,极易引发犯罪。从我们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这种类型家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我们审理的被告人胡某入户抢劫案中,被告人胡某幼年丧父,其母重组家庭,无人对被告人问事,给被告人心理造成一定伤害,觉得家人对自己关心不够,自己单独在外租住,并染上抽烟、赌博的恶性,后因无钱消费而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

二是父母外出型家庭。随着人口流动比例的增大,尤其是我们当地经济欠发达,不少家庭为了谋生父母双双外出务工,将子女托付给爷爷奶奶或亲属,使子女的管教工作存在严重的缺陷,使一些未成年人因失去了良好的管教条件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我们统计的数字看,这类未成年犯占到30%左右。同时,还有一些家庭虽然父母没有外出,但由于忙于自己的工作、生意而忽略了子女的教育,也是导致未成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溺爱纵容型家庭。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许多家长对子女溺爱有佳,尤其是爷爷奶奶,对小孩有求必应甚至对于他们的无理要求也予以满足,滋养孩子从小养成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以自我为中心,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坏毛病。一旦他们认为家里不能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就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干坏事,走上犯罪道路。 如我院审理的薛某抢劫案,被告人薛某父亲觉得纳闷,平时家里淌水似的满足薛某用钱要求,怎么还会去抢呢,有一次薛某从家中拿4000元,没到四天就用完了。

四是父母素质偏低型家庭。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可塑性强,父母的言行影响着他们的成长,有的父母素质较差不能正确的教育子女,甚至颠倒是非,有的本身就有一些不良恶习,严重影响着子女的成长。如我院审理的唐某寻衅滋事案,我们找其家长了解情况时,其父竟然说他儿子不就打打仗,用刀砍砍人,这有多大事,还夸唐某有本事在泗阳坐车没人敢要钱,简直让我们哭笑不得,感到悲哀。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仅次于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家长,有的甚至超过了家庭、家长的影响力。但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学校为了取得高升学率,以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定的知识教育而轻视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是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从近两年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来看,他们的法律观念非常淡薄,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犯罪,如有的人认为打打仗,把钱赔了就没事了。

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看,使其对学校产生本能的抵触情绪而辍学在家,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因素。四是学校管理存在问题,尤其对住校学生的课外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而被引诱走上犯罪,从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案发率比较高的职业中学以及个别民办学校。

(四)社会原因。社会影响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良思想的影响。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金钱带来的诱惑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逐步盛行,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吃喝、讲穿戴、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二是低级影视书刊的影响。近几年,宣传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一度泛滥。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受好奇心的驱使,往往是“一看、二学、三堕落”。如我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时,在问及他们为什么要打仗,几人竟易口同声说蛊惑仔片看得太多了。

三是网络游戏的诱惑。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在给人带来乐趣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说网络游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社会原因。因为网络游戏的诱惑力,不少未成年人经不住诱惑,沉迷于网吧、游戏室,尤其是在校学生在那里结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有的因为争机子打仗,有的因为没有资金消费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据统计,我院审理的69起少年犯罪案件中,有40余起与网吧、娱乐场所有关,占总数的60%,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特殊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做了特殊规定,需要特别注意,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 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 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