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一)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二)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刑事责任年龄经常出错的原因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有效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本人所持的身份证。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周密和完善,因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般也确实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但现实生活却是复杂多样的,户籍证明有时证明的却并非是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出生日期,实践中通过审查以其他证据推翻户籍证明的效力的情形也屡有发生。因此,简单地以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时是不可靠的。归纳起来,实践中导致依据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来认定刑事责任年龄出现年龄差错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阴历(又称农历、古历、旧历等)和阳历(又称公历)等。如某人的阴历生日是1989年6月1日,该天的阳历日期则是1989年7月3日,若该人户籍证明上登记的就是阳历日期,则该人至阳历2005年7月4日年满16周岁,但若该人的户籍证明上登记的是阴历日期但却被办案人员误作为是阳历日期的话,就会认为至阳历2005年6月2日时该人就已年满16周岁,其周岁日期就被提前了一个月零二天。如果该人恰好在阳历2005年6月期间盗窃财物价值3000元,那么就会使实际不满16周岁的人来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二)户籍证明被更改。应该说户籍证明以原始登记的信息为最接近真实,没有合理理由一般不应对原始信息进行更改。但由于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个别户籍管理民警素质不高,对户籍证明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而户籍证明也不仅具有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功能,在入学、当兵等情形下都需要有户籍证明。因此,为了躲避计划生育,为了能够外出务工、入学、当兵等原因,都有可能对户籍证明进行更改。
(三)户籍证明被篡改。上述户籍证明被更改的情况下,更改者是为了其他原因如外出务工、上学、当兵等原因,其行为虽属不当,但性质尚不严重。但有时候,相关人员却是出于逃避罪责的非法目的而有意篡改户籍证明,并伪造相关证据,其性质就比较恶劣了。
(四)登记名与实用名不一致。一般而言,户籍证明中登记的姓名与该人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姓名是一致的,根据一个人自报的姓名,就可按图索骥找到其相应的户籍证明。有时即使登记名与实用名不一致,但大多数人都不仅知道自己的实用名,也知道自己的登记名,所以并不会造成混乱。但有时候,由于一些特别的原因,有的人却并不知道自己户籍证明上登记的姓名与其实用名不一致,导致侦查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名字要求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时,当地派出所却称查无此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很复杂的,需要办案人员明察秋毫、认真审查,方能查明真相。
实践中,还会有其他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确切生日很难查清,如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假供述、犯罪嫌疑人系送养或丢弃、父母不关心等。这些情况都不是户籍证明本身有误,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在当初进行户口登记时就没有搞清犯罪嫌疑人的确切生日,或者由于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假供述而一时查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
如何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认真审查核实证据,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实践中导致年龄出现差错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也并非因此而无所适从。如果在审查核实证据的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并保持足够的耐心和细心,就可以尽最大限度来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年龄。
(一)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案件,就要提高对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存在错误的警惕。在提审时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并未年满16周岁的,不仅要让其讲出辩解,更要其讲出具体理由,尤其要注意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以便于与其他证据进行核实印证。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简单的以认罪态度不好而拒绝听取,就将失去发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存在错误的最佳时机。
(二)坚持以户籍证明、身份证为准,并辅以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一般而言,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所持的身份证,应该首先确定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有效性和真实性。但在有证据表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可能存在错误时,有条件的话,应该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如果这些书证与户籍证明、身份证都是一致的,就可以印证户籍证明、身份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结合这些书证仍不能排除疑点,则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核实。
(三)找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及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当根据书证仍无法得到确定结论时,还应找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及相关人员如接生人员、其同龄人员、学校老师、同学等进行核实。在核实时尤其要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与时间有关的细节相互印证,如犯罪嫌疑人的属相、出生时的节气、农时、节日、天气冷热、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出生前后的重大热点事件等。细节由于其微小性容易被忽略,但一旦被记住并经查证属实,就会因其真实性而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四)借助骨龄测定。有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如生日确实不清、犯罪嫌疑人拒不讲明自己身份等,根据上述证据均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骨龄测定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但是在借助骨龄测定时,需要对骨龄测定的证据性质及其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不可盲目迷信。骨龄测定是一种鉴定结论,是专家医生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骨骼发育状况对其年龄所作出的一个鉴定意见。目前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测定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确定一个时间点的程度,而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因此,仅仅依据骨龄测定并不能准确确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判断。尤其是当骨龄测定确定的年龄段是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左右时,更需慎重。作为鉴定结论,骨龄测定能否最终被采纳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必须经过办案人员审慎的审查判断。实践中,最终根据其他证据否定骨龄测定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一般而言,根据上述几方面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可以得到确定,但也可能出现上述几种证据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形。对此,不能简单的以证据形式作为证据效力高低的依据,如认为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而应综合分析,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和在证据采纳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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