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主体可以再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备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有三种情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从宽处理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不适用死刑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
(2)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1款)。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2款)。
负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
(3)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4)生理醉酒(简称醉酒)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4款)。
单位犯罪主体(一)单位犯罪(又称为法人犯罪)定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0条)。我国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种约120个。
(二)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31条)。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以分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分,有的犯罪如强奸罪一般仅男性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等。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此种身份是某些具体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要件的必备要素。
量刑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此种身份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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