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即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及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董必武指出:“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侵害了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都是侵犯了我国正在发展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不是单纯地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矛盾问题,而是同国家和人民利益相矛盾的,是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相矛盾”。现已不限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了,因已存在大量非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如私营经济同样要予以保护。
二、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并不都是由刑法来调整的,对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恋爱、邻里等关系,由道德调整,对一些较为重要的关系,如婚姻、家庭、经济秩序等,由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调整,只有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即对社会存在与顺利发展有着至关重要意义的哪些社会关系,用其他法律手段无法妥善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则由刑法予以调整,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三、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具体内容来讲,是客观存在的具体关系,但这些社会关系本身不能叫犯罪客体,只有当他受到犯罪侵害是时,才能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同犯罪的其他要件紧密联系着的,没有犯罪行为的侵害,就谈不上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属于三个不同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各有其重要的作用。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意义: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每种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从整体上说都是对我国社会关系的侵害,犯罪并不仅仅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而是犯罪人与社会、国家、人民利益的冲突,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同类客体说明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具有某种共同特点,所以,同类客体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如杀人罪侵犯的是生命权,伤害罪是健康权,侮辱罪是名誉权等,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
意义: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起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也便于对同类犯罪的理论研究。 注意:第四章是两种同类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三章、第六章下面还有次层次的同类客体。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 部分。
意义: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的因素,一种犯罪行为只所以被认为是此罪而不是彼罪,归根到底是由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的,所以理论上犯罪直接客体是研究的重点。实践中也是借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 三类客体是两个层次的一般与特殊、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为研究的应用方便,理论上又对直接客体进行分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的。简单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了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行为同时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可再对其分类:
(1) 主要客体,指受侵害较严重的,刑法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性质。
(2) 次要客体,指受侵害程度较轻的,刑法给予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但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对定罪量刑也有决定作用。如抢劫罪的次要客体是人身权利,即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如无这一客体,只能定抢夺。
(3) 随机客体,在复杂客体中,可能出现的客体,也称选择客体,往往是加重处罚的原因和依据。如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2、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的客体。根据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形式不同而划分的。社会关系可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前者是通过一定的具体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人身权利等;而非物质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前者多产生物质性的损害结果,是具体的可感知的,后者多表现为非物质性损害,往往无法测定,如对党和政府威信的损害、对公民个人名誉、人格的损害,虽无法直接感知,但危害性是存在的。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是通过被侵害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有些犯罪从犯罪对象看不出危害有多大,但如果从它侵害的客体看,可认识到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即是依据犯罪客体不同来划分的,并且司法实践中区分相近的犯罪也往往借助犯罪客体明辨、确定犯罪性质。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性质相同,但社会危害程度不可能完全一样,则行为人应受刑罚的轻重也不同,评价具体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即考察对具体社会关系的危害程度,如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人身健康权利,但危害程度确有轻伤、重伤、伤害致死,量刑也不同,三年以下、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至死刑。
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一、犯罪对象的含义
1、概念: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因为,做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的社会关系是抽象的,总是通过具体的物或人来体现。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或物,使之发生毁灭或改变归属、状态,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了危害。如把人杀死了,进而认识到人身权利这种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
2、含义: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并且必须能够反映某种客体遭受侵犯作用,如犯罪分子使用的工具,也对之施加了影响,但并不能反映某种社会关系遭受侵犯的状态,不是犯罪对象。
(3)是刑法规定的人和物。刑法分则大多数并不明确规定犯罪客体,而是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客体的存在,不是刑法明示的人或物不是犯罪对象。杀人罪的对象是人,杀猪不犯罪。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具体的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害社会关系的。
2、区别:
(1)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可以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危害行为的内在本质,一般要通过理性思维才能予以把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因而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未必决定犯罪性质,则不能以其划分犯罪的类别。我们判断某一犯罪的性质,不能通过犯罪对象来认定,只有通过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来认定。犯罪对象在不同的犯罪中是可以相同的,在相同的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而大部分犯罪的成立,对犯罪对象没有特殊的不可缺少的要求,甚至有些犯罪则没有犯罪对象。
(4)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盗窃分子总是把赃物保存好,以便自用或卖个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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