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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时间:2024-08-16 12:47:34 点击:103 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简言之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刑罚体系依刑罚方法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互相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罪名体系,还为各个罪名设置了具有弹性的、幅度大的法定刑。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是一项内容全新、需要全新对待的刑法基本原则,它给我国的刑事司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贯彻此原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强调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第二,要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起来。

第三,适时而正确地进行司法解释,全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价值,强调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以及执法中的平衡与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充分地体现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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