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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

时间:2024-08-16 12:00:16 点击:82 次
强迫交易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缺失

《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具体行为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刑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这给具体执法造成被动。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表现突出,强迫交易行为即是其中之一,严重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由于该行为通常伴随着暴力、威胁手段,所以同时对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侵害。

对于本条行为构罪标准“情节严重”的理解,由于没有具体司法解释,通常理解为手段恶劣、非法牟利数额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司法实践中,通常把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牟利数额作为把握、确定罪与非罪的界线标准及后果严重的尺度。因此,打击强迫交易犯罪,急需司法解释对非法强迫交易数额或非法牟利数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较为复杂,由于该罪通常伴随着暴力、威胁手段,因此该罪不仅侵犯了经济活动中公平、自愿、诚信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从犯罪手段、侵犯客体、社会影响等方面比较,强迫交易罪都比较严重。经济生活中,一次性强迫交易数额不大,但屡屡实施强迫交易的欺行霸市行为较为普遍,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经济活动。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作出相应规定。

强迫交易罪案例

案情

被告人:满志刚(绰号满七),男,1972年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6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锦虎(绰号杨老五),男,1965年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工人。2001年6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锦怀(绰号杨老六),男,1970年2月9R出生下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文盲,系淮南矿业集团谢一矿工人。2001年6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梁新海(小名新海),男,1978年7

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2001年10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满志刚于1999年底至2001年4月间,以威胁手段多次强迫邹建勇等10余人接受其所谓带着买狗等服务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杨锦虎于1998年至2001年4月间,以威胁手段多次强迫陈汉桥等10余人接受其所谓带着买狗等服务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杨锦怀于2000年至2001年4月间,以威胁手段多次强迫田永可等人接受其所谓带着买狗等服务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梁新海于200丨年初至2001年4月间,多次帮助被告人满志刚以威胁手段强迫宠物经营者接受其所谓带着买狗等服务并从中获利。2001年4月14日中午,武汉市宠物经营者李明等人乘车途经谢家集区长途汽车站时,被告人满志刚让被告人梁新海及王光新(另案批捕)等人将低价狗强行高价卖给李明等人并将李明打伤。被告人满志刚、杨锦虎、杨锦怀、梁新海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处罚。

判案理由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满志刚、杨锦虎、杨锦怀、梁新海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带着买狗的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满志刚对其分别带着武汉市宠物经营者买狗并收取辛苦费的亊实是供认的,只是辩解没有使用强迫的手段。而诸多被害入的陈述是一致的,即满志刚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们接受由满带着买狗的服务,并按每条狗收取5元钱。多位证人的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均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被告人满志刚的辩解不能成立。同时,其辩护人认为满未实施暴力威胁被害人接受其带着买狗等服务及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锦虎、杨锦怀对带着武汉市宠物经营者买狗并收取辛苦费的亊实均是供认的,只是辩解未使用强迫手段。但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其辩解均不能成立。

定案结论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满志刚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杨锦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杨锦怀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梁新海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理解说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所谓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一些不法之徒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使用种种卑鄙手段。他们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更有甚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在商品交易中屈服于他们的淫威,按他们的意志行事。这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激起了广大群众的极大愤慨。本案中,四被告人多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使来淮做生意的武汉宠物经营者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分别由四被告人带着在谢家集区的各宠物市场内买狗,并且每买一条狗就要交给其5元“辛苦费”,情节严重,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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