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包括其它集体建设用地)置换,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确保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复垦耕地质量有保证,节约集约用地程度有提高的要求,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宅基地(简称“拆旧区”)和集中安置的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简称“建新区”)共同组建成农村宅基地置换项目(简称“置换项目”),采取建设新村(居)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搬迁安置,把旧址复垦为农田,将缩减的农村宅基地调剂到其他急需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过程。
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切实分享到改革发展成果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解决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城乡统筹“缺抓手”等难题,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发展。
农村宅基地置换原则是什么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要按照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的方针,坚持保护耕地、统筹规划、自愿合法、惠农利民、政府主导、综合整治、产权清晰的原则实施。
(一)保护耕地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拆旧区必须按照耕地、林地、草地的优先顺序复垦,确保复垦农用地质量及实际生产能力不低于周边原有农用地,并及时组织利用。各个置换项目都必须保持农用地基本平衡,建新区占用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复垦的非建设用地面积,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复垦的耕地面积。
(二)统筹规划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必须符合市和各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旧区、建新区要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拆旧安置的途径,将选址建设新村、在原有城镇(村)建设安置等统一纳入城镇村庄布局规划,与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设计及其实施充分衔接,统筹决策、分期分批安排实施。
(三)自愿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要切实尊重法律赋予农民集体和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前提下开展工作,杜绝强行或采取破路、断电、断水等办法变相强行拆迁,防止违背群众意愿大拆大建、过度集中或强行迁入城镇。
(四)惠农利民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在拆旧复垦、建新安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收入环节充分体现惠及农民、方便农民、让利于民的政策。拆旧补偿公平到位,复垦农用地使用权归还农民,建新安置要合理负担、便利生产生活、明显提高居住条件和改善居住环境,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收入全额用于拆旧复垦和建新安置。
(五)政府主导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和监督管理下,以置换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由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创新性系统工程,涉及民生和区域统筹发展大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六)综合整治原则
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坚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与新、旧农村宅基地,以及周边的农田基本建设体系实现有机对接。置换项目座落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土地整治计划项目区的,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和施工。
(七)产权清晰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坚持权属、产权管理及时跟进,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状清晰、有据可查,完整准确反映置换项目实施引起的土地权属和产权的调整变化,同步完成调整变化后土地权属和产权的变更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置换条件是什么农村宅基地置换条件是:
(一)置换项目拆旧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
(二)农村宅基地自然形成、居住分散、空闲地和废弃院落较多、农村人口城镇化趋向明显、户均建设用地面积大,整理复垦有潜力。
(三)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响应并积极参与。
(四)置换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能够及时、足额筹措并支付所需资金。
(五)土地管理基础业务扎实,地政管理到位、规范,具有较强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能力。
如何申报宅基地置换(一)专项调查,征求意见对符合置换项目条件的区域,要组织专项调查,查清置换项目区社会、经济、土地利用现状及其潜力、农村地籍、土地权属、住房现状、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方式等情况,充分调查了解项目区群众对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民情民意。项目区选点布局、安置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调整方案要实行公告、听证,尤其要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编制方案、科学论证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统筹确定项目区规模、范围和布局。
置换项目实施方案容主要包括:
1、置换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实施期限;
2、置换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区所涉及村庄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情况等,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3、置换项目区土地利用平衡统计分析。分析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以及土地整理复垦耕地和其他地类面积等;
4、置换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及可行性、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拆迁补偿安置的可行性;
5、置换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新安置区规划方案、项目建新安置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情况,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情况,项目区安置补偿方案;
6、置换项目工作计划。项目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置换周转指标规模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7、置换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拆迁补偿、建新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8、置换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9、拟定实施置换项目方案和规划的保障措施。
(三)申报材料
1、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置换项目请示文件;
2、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置换项目实施方案(含文本、图件及附表等);
4、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进行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意见书(苏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签章);
6、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保证证明和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垦的承诺书;
7、置换项目区影像资料(建新拆旧区照片,最新遥感影像资料);
8、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1:1万置换项目实施规划示意图(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置换项目总体布局图、置换项目区1:200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置换项目公告、听证、论证材料;⒑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申报审批
1、置换项目申报单位为旗县区人民政府。置换项目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参照《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置换项目实施方案时,一并下达农村宅基地置换周转分类指标及规模(简称置换周转指标)。
2、置换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建新区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拆旧区整理复垦项目不再单独立项。
3、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置换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承担直接责任,市人民政府为报批件审查核实的第一责任人。
4、经批准的置换项目,必须在置换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算的三个年度竣工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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