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房产抵押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了确保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日已达成的《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____市____镇,面积为_____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为抵押物)的全部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该主合同的担保。该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等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特别声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甲方还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土地使用权等证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以下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六条;
(二)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九条甲方保证乙方对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工程款,违约金的利益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条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处分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 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 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 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 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甲方保证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债务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偿了债务或已提前清偿了债务,或甲、乙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登记后,抵押权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物:
(一) 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产生后,甲方未依约清偿债务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偿债务。
(二) 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六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协议。在未达成书面的协议之前,本合同的各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关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
1、 抵押物清单
2、甲、乙双方的有效证明(包括住所、电话、邮编、开户行、帐号等。)
甲方:_____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注意事项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意思表示一致所订立的协议,它是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原因文件。由于抵押合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存续时间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范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因此,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也是登记重要要件之一。
房产纠纷案例案情简介:王某因经营需要17万进货款,经协商,夏某同意借款17万给王某用来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要王某提供抵押。王某的一亲戚陈某碍于面子,不好推却,就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某的借款抵押,并与夏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由于经营不善,王某6个月后未能归还借款,夏某持借款抵押合同要求陈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陈某认为借款人是王某,与自己无关。无奈夏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还借款,陈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向夏某借款17万元,有借款合同为证;同时陈某为该借款将自己的房地设定抵押,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法院判决:
1、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夏某借款17万元;
2、陈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评析: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借款法律关系,一个是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1、就借款法律关系而言,依照《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夏某提供17万元的借款,王某收到17万元借款,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2、就抵押担保法律关系而言,夏某与陈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违法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其抵押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陈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抵押财产实质上就是不动产,主要包括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等。
上述财产在办理抵押时,必须经过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
本案中,该借款抵押合同本身成立,但合同还没生效,法律当然不保护未生效的抵押合同,所以陈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注: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一般而言,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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