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房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房地产抵押登记虽然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是登记却是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必要条件,具体说来,抵押登记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一)决定抵押权是否成立。已经登记,抵押权成立;尚未登记,则抵押权不能成立。在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至抵押登记完成前这段时间内,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了第三人,抵押合同的权利人不得对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因为在抵押登记完成前,权利人尚未取得抵押权。
(二)确定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通过抵押登记,可以确定抵押物的具体范围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房产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的范畴,只是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不设立,只有进行登记之后,抵押所担保的财产范围和数额才确定。
(三)确定抵押权的顺位。如果同一抵押物上成立了多项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则按照抵押登记的顺序决定优先受偿的顺序。一般而言,登记在先的权利人可以优先受偿。
房产抵押登记注意事项房产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设立如此重要,那么在进行房产抵押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确认由抵押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他项权利登记应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这一规定中的权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即是抵押权人。当事人在填写登记申请表时,应当签名以示对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抵押共有的房地产是否经过共有人同意。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这一规定并未区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如以自己所占有的份额单独进行抵押,这种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是房地产能设定担保就在于它的交换价值,特别是用于抵押的房产很大一部分是私有住宅,即便是按份共有,届时实现抵押权就会十分困难,徒增社会纠纷。
(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的问题。有的抵押人在办理房产抵押前,已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房地一体原则,应视为地上建筑物已同时抵押。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后一次抵押可以作为以余额部分设定的抵押、作为登记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在登记时,可在登记文件中说明。
(四)当事人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进行金融诈骗的虽是极少数人,但是几乎每个城市都遇到过此类情况。假房屋所有权证危害极大,一旦被犯罪分子得逞,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登记机关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鉴别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是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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