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房产的条件是什么抵押房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人所具备条件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次,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第四,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所抵押房产的条件
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 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三)贷款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个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结婚证;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协议正本和复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及贷款用途证明。
(四)贷款金融、年限及利率
房产抵押消费贷款起点金为5000元,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到十年。贷款利率按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有利随本清,按月还本付息等方式。
(五)办理贷款时间及周期
客户所要抵押的房产需经过指定评估所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由指定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谈话笔录,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质、所申请的借款金额、评估报告及律师意见书经审核后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到房地局做抵押登记后借款人就可以拿到贷款了。客户提交所有相关资料到银行放款大概需要10—30天左右的时间,时间长短取决于房管部门的抵押登记时间。
抵押房产有哪些风险抵押房产在以下四个方面最容易出现问题:
一是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住房的房本作为抵押的,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这种问题出现的最多,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如果不签的话,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贷款做担保,不签合同。这样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第三人到头来自己的住房被冻结、执行。所以,业内人士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安全。
三是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而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而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案例。
四是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一旦出现不还款的情况,如果找不到对方有第二处住房的证据,债权人依然有可能不能执行到抵押人的房产。
因此,房产和法律界人士提醒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双方,一定要慎对抵押,充分考虑债权实现的风险。在进行这种借贷时,首先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次,要查实贷款人的房屋状况,如有提供第二处住房的最好办理公证。其三,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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