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累犯的构成要件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主要如下:
1、前罪和后罪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范围。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累犯由于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因此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审的。但是如果累犯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被例外地处理: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累犯一般不能被取保候审的原因取保候审是一种不予羁押的强制措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随叫随到,遵守相关规定即可。相对于拘传、逮捕等强制措施来说,较为宽松。因此,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从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中,可以看出,取保候审一般要求刑期为管制、拘役,就算是有期徒刑,在实践中一般也要求在三年以下,并且要保证没有人身危险性。
而从上述累犯的构成条件中,可以看出,一般累犯的刑期起点为有期徒刑,并且犯罪分子在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特殊累犯的罪行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则更不在话下。从累犯的法律后果中也可以看出,累犯要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因此,累犯一般不能被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分子来说,可以取保候审,一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刑法保护人权的功能,另外则是刑法不能超期羁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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