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主要如下:
1、前罪和后罪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范围。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别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别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别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范围,不是上述罪名的,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特别累犯不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特别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特别累犯的分类《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规定,将《刑法》第66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本条款的修改要点,是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特别累犯的基础上,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也构成特别累犯的规定。这种适当扩大处罚特别累犯的立法修改,将会加大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力度与强度。准确理解适用特别累犯条款是惩处相关犯罪分子的前提与基础。
刑法修正后的特别累犯可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三种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2、在我国刑法中有多个条款明确表明“恐怖活动”一词,例如,《刑法》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之一的资助恐怖活动罪,以及第191条洗钱罪中的“恐怖活动犯罪”作为上游犯罪的来源之一,这几个条款都是直接以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犯罪作为具体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或前提条件之一。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累犯的构罪适用范围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三罪。
特殊累犯被扩大解释后,对于前后罪名不相同是否属于特殊累犯在刑法学界展开广泛讨论,至今尚无司法解释给予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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