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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时间:2024-07-02 12:37:03 点击:185 次
法定量刑情节的分类

(一)从重处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选择适用相对较重或相对较长的刑期。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在法定刑内判处刑罚;

第二,要比照该犯罪分子没有从重情节时应判的刑罚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要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也不能理解在所谓的中间线以上判刑,人民法院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必须把从重处罚情节和整个犯罪事实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评估。

(二)从轻处罚

所谓从轻,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选择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和从重处罚一样,从轻处罚也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第二,要比照犯罪分子没有该处罚情节时应判的刑罚判罚较短的刑罚。我们既不能把从轻处罚理解成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也不能把从轻处罚理解成所谓的“中间线”以下判刑,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应当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原则,综合分析案件的各个情节适当量刑。

(三)减轻处罚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有两种:

一是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二是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前者一般称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后者一般称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至于减轻处罚的幅度,法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

一般认为,既可以由较重的刑种减轻到较轻的刑种,如有期徒刑减至拘役;也可以是由较长的刑期减轻到较短的刑期,如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3年,减轻处罚时,就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得少于6个月。需要指出,减轻处罚的幅度,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不能无限制地减轻到免予处罚。

(四)免除处罚

所谓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只是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要判处刑罚,或者具有其他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才免除处罚。

需要指出,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处罚并不意味着对其不作任何处理,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这种犯罪分子在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法定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刑法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刑法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刑法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第1款);

(2)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的关系

在量刑情节中,依照情节是否为法律明确规定量刑方向,可以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量刑方向与量刑幅度的情节;而酌定情节则是由司法机关酌定掌握量刑方向与量刑幅度的情节。由于法定情节由法律明确规定,因而内容明确,方向确定,不易发生歧义。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不同的情节,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一是司法机关酌情掌握,但两者也并非没有关系。两者的关系除都是量刑情节,因而影响刑罚裁量这种一致性之外,两者之间还具有互补性。

法定情节是法律规定的情节,由法律规定的特点,决定了法定情节具有类型性的特点,类型性就不可能是具体的情况本身,而是具体情况的抽象,在这种抽象的过程中,不得不舍弃了具体事实中的具体情况,只保留了所有该类情况的共性的内容。法定情节的这种法定性的特点,就决定了它只能决定量刑的基本方向,而不能决定量刑的具体刑度,在这个具体的量刑的方向上,裁量何种具体的刑罚,还需要酌定情节予以补充和具体化。从这个意义上说,酌定情节的意义与作用是重大的,它贯穿在刑罚裁量的全过程,离开酌定情节,刑罚的裁量就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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