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在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的内容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我国刑法对于具体犯罪一般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而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裁量刑罚留下了法律空间。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犯罪以后,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一般都须判处刑罚。但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且,我国刑法中还有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具有某种情节的犯罪人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因此,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是量刑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决定判处何种刑罚
刑法对某一犯罪,为适应刑罚个别化的需要,一般都规定了数个刑种以供选择。因此,在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以后,进而还要解决刑种的选择问题,以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
(三)决定判处多重的刑罚
在选择刑种以后,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种没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裁量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量刑依据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的主要依据,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刑法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刑法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刑法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第1款);
(2)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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