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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悔过

时间:2024-07-02 13:17:55 点击:145 次
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除刑法第36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适用本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如果应当判处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则不能适用。这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不同。

2、虽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即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也不是一律都给予其他处理,是否给予其他处理。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罚。它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应当宣告无罪。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有罪判决。

具结悔过的适用条件

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适用具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判处刑罚的,或者不构成犯罪的,都不能适用具结悔过。

2、根据案件情况又需要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的。实践表明,具有我国特色的这一非刑罚处理方法,对于那些被免予刑事处罚且有一定认识的犯罪分子能发挥较好的教育、预防作用。

具结悔过的执行

具结悔过在执行时,不能像适用刑罚那样,将责令具结悔过写在判决主文上。一般可当庭处理,记录在案;确实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上反映的,也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阐明。

具结悔过的法律后果

具结悔过适用于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是一种有罪判决,虽然相对于其他刑罚处罚较轻,但犯罪分子依然被视为受过刑罚处罚的人,

受过刑事处罚后,相应权利会受到限制,如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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