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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

时间:2024-07-08 13:07:45 点击:82 次
死缓的适用条件

1、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

(2)在羁押期间,因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

(3)包括不适用“死缓”。

2、死缓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主要要件包括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3、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死缓的法律后果

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

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的死缓执行期内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查证属实需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符合等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在死缓执行期内过失犯新罪的,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因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而被核准执行死刑的,原则上不需要等到2年的死缓执行期满后才执行死刑。

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的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在死缓执行期限内,有过失犯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的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此时,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固定的25年。

死缓减刑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后,是可以减刑的,但是需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和法律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9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是可以再次减刑的。

因此,被判处死缓后,犯罪分子如果两年考验期满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是可以减刑的。

死缓减刑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被判处死缓也能够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9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是可以再次减刑的。

死缓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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