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时间:2024-07-18 11:54:58 点击:74 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违法购买、持有和使用置于税务机关监管以外的伪造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此外,发票是国家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购买假发票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要件

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数量较大的假发票的一种持续状态,既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点,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即可。

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利用假发票列支非法支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利用假发票来挪用、侵占单位资金的业务人员。

四是利用假发票来套取财政资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主观要件

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并非明知是假发票而予以持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具有本罪所欲规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必要作为犯罪处理。此外,发票的印制并非全国统一,即使同一地方也可能由不同的单位印制,加之不同的发票印制标准也不同,让普通人来鉴别发票真伪的要求未免过高。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伪造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罚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