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客观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
主体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
(1)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 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
(3) 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客观上使大量的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商品本身是伪劣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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