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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时间:2024-07-22 12:05:21 点击:184 次
刑事审判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依照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其它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延期审理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刑事审判的法庭辩论程序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控辨双方的辩论,将进一步揭示案情,明确如何适用法律,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基。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被告人自行辩护;

2、辩护人辩护;

3、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公诉人发言;

5、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刑事审判的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第一审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要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审判员或3人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又称合议制,它是与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相对而言的。

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一般为3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须记入笔录。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有同等的权利。

刑事审判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刑事审判的两审终审制度

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身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设四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难易划分审级管辖。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这个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除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依法进行复核外,其他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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