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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

时间:2024-07-22 12:40:29 点击:167 次
自诉人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自诉人权利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补充证据。如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自诉人义务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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