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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

时间:2024-07-29 13:15:25 点击:93 次
刑事诉讼证据基本特征

(一)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刑事诉讼证据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的原则:

(1)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2 )间接证据必须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

1、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2、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3、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4、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证据举证责任

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诉讼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在我国,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两种情况: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诉讼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1) 公诉案件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

(2) 自诉案件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承担——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3) 特殊情况下的被告人负有的举证责任

特殊证据的认证问题

1、孤证的认证问题:孤证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单个或单类,如只有被告人供述或只有被害人陈述,对该类证据的认定,一般是采用疑罪从无。刑诉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有些案件,虽然有多份同类证据证明,但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些同类证据仍属孤证,一般也不应定案,如多名证人证明被告人施实某种危险犯罪,由于该危害后果尚未发生,被告人又拒不供述,且无其它证据佐证,就不能以被告人实施了该危险行为而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2、一对一证据的认证问题:在对某被告人是否犯罪问题上,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均是单一的情况下,应综合案件性质,案发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情况全面审查,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有的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在研究强奸案件的证据时,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采取了胁迫手段实施了强奸,被告人供述是通奸行为,在无其它旁观者证明情况下,应综合考查案发是否自然,报案是否及时,案发的时间、地点、及其周围环境,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以及被害人平时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利用以上证据的收集、采纳、认证规则所确立下来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认定案件事实,还需要法官正确的认识,并运用逻辑思维方法进行判断。一般地讲,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是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即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证明力要强、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同时证据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质和量统一才能揭示案件的本来面目;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不能查证属实的任何证据均不能用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三是每个证据和案件事实间都有实质的关联性;四是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合理解释;五是综合认证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排他性。但有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收集不到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且其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间接证据必须要查证属实,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确实,据以得出的结论,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第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种客观联系应当结合其它间接证据来查明;第三、间接证据必须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不能中断的证据链,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片段或环节,只有在对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被告人身份等各个细节和环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不能出现任何遗漏的情况下才可以定案;第四、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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