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刑法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网吧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原因首先,无证经营黑网吧的行为用刑法来调整有其社会必要性。近年来网络犯罪频发,加强网络管理已是迫在眉睫。无证经营的黑网吧使公安机关对网络的管理控制存在很大的真空地带,使得部分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网络诈骗等行为难以被遏制。
其次,不受监管的黑网吧大量接纳未成年网民,使得他们迷恋网络,逃学旷课,贻误学业,有的为了获取上网资金甚至走向了盗窃、抢劫的犯罪道路;黑网吧的存在还使得淫秽物品、不健康思想等大量有害信息传播途径增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黑网吧经营者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不惜触法涉法,有的在服务器中存放大量的黄片吸引网民,毒害网民;有的还通过压价等方式影响正规网吧的正常经营;而且黑网吧大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营场地狭窄、电线杂乱、门窗闭锁,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经营黑网吧存在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再次,无证经营黑网吧用刑法来调整有法律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触犯刑律,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就该规定而言,其本意是指在行政法规可以进行调整处理的情况下,以行政处罚进行教育,但当其经营行为已触犯刑律,则应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通过罚款处罚治标不治本。黑网吧经营者经常因违法经营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但是这种处罚多是罚款的方式,执法部门并未取缔其经营场地与没收器材,于是多数违法经营者认为,罚了款就没事,可以继续无证经营,因而黑网吧往往“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非法经营罪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若构成非法经营罪,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案例重庆市万盛区工商局在该区丛林镇一民房内查获一家黑网吧。该黑网吧有电脑10台,经查,投资人吕某曾于2003年7月、2004年6月由于无照从事电脑游戏和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受到过工商部门处理。相关证据显示,从2007年11月到今年1月被查获期间,该黑网吧的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余元,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万盛区工商局作出了没收吕某网吧电脑的处理决定,同时,鉴于吕某非法经营网吧,经营额达到一定数额,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工商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后移送万盛区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万盛区法院在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经营额达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宣判后,至昨日上诉期满,吕某都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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