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而不是数个相同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 乙罪=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如果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一个罪,则不是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独立新罪后,失去了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合为新罪,则不是结合犯。
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之特征可概括为两个,一是独立性,二是法定性。
1、独立性。这是从被结合之罪(或原罪)而言的。所谓独立性,首先是指被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独立于其他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不依附于其他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或者由其他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派生的加重构成要件。其次,被结合之罪之间互相独立,也就是说被结合之罪之间各自具有自己的独立的构成要件,且应具有各自独立的罪名。
从结合犯之独立性可以看出,在形式上它是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也即其罪过与行为都是复数。那么罪过是否都要以故意为限,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以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51条的“犯强盗罪过失致人于死者”的规定,认为过失也可以成立结合犯。(注:喻伟:《结合犯新探》,《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第79页。)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罪过为复数,但其行为只有一个(即强盗行为),故不符合结合犯之特征。这条规定只是结果加重犯。(注:1998年颁布的《德国刑法典》第251条(抢劫致死)规定:“抢劫(第249条、第250条)轻率致他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规定与中国刑法中抢劫致人死亡的一样,都是结果加重犯。——参见徐久生等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51页。)从国外有关结合犯的立法例来看,被结合之罪应都是故意。
2、法定性。这是从结合之罪而言的。法定性主要表现为数个被结合之罪结合在一起必须是基于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即判断结合犯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准就是刑事法律有无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可能成立结合犯。
同时,结合犯的法定性还表现为确定性。即数罪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被结合之后所成立的结合之罪及其处罚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不仅仅是诸如“从一重罪处断”等原则性规定,从而在定罪量刑中,法官可以直接依照条文确定罪名和适用法定刑。
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在我国刑法中,不仅有结合犯的立法例,而且为数不少。具体而言,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目的在于实施一罪,而以另一犯罪行为为手段,或目的在于实施一罪,而结果行为又相成另一罪。在我国刑法中,这一类型的结合犯有以下几个:
1、第171见第3款:“伪造货币共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是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2、第208条第2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应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206条、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合。
3、第22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结合。
4、第253条第2款:“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盗窃罪的结合。
第二种类型:包容型的结合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是刑法明确规定,其中的一罪被另“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在我国刑法中,包容型的结合犯有:
1、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2、第240条第1款:“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这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合。
3、第318条第1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这是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合。
4、第321条第2款:“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妨害公务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合。
5、第347条第2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这是妨害公务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结合。
6、第358条第1款:“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这是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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