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入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
3、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刑事辩护委托人有哪些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自行辩护之外 还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有法院指定律师,委托辩护的委托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成年,而其亲友为其寻找律师做辩护人,则必须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和确认。如果其不确认,则委托合同不生效。
更换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曹某某受贿一案,目前正由贵院二审审理中。现被告人曹某某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原辩护人王某某、黄某,同意由其家属黄某另行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辩护人(见被告人曹某某亲笔书写的《申请书》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我们认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拒绝已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系其法定权利,法院无权剥夺或限制。本案中,在被告人曹某某已经拒绝其之前委托的两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并确认由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贵院依法应当准许;如果不予准许,即构成严重违法,必须立即纠正。
我国《律师法》第32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据此,被告人享有拒绝辩护权,而且行使这种权利不需要说明理由,也无任何诉讼阶段的限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9条(注:新刑诉法为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此处所谓“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所谓“审判过程”,应理解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因而,被告人只要在判决宣告之前提出更换辩护人的申请,法院就应当准许。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之后、尚未宣判之前,申请更换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许。
基于被告人享有的拒绝辩护权,一旦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辩护人即应退出诉讼。因此,在被告人曹某某明确提出更换辩护人的申请后,原辩护人王某某、黄某已丧失其辩护人的身份和权利。此时,如果法院再不允许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介入诉讼,将导致被告人在此后的诉讼阶段无任何辩护人的局面,实际上是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从而导致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要求更换原辩护人,另行委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毛立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完全合法,法院应予准许。
为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请法院慎重考虑,尽快准许为盼!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毛立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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