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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时间:2024-08-09 13:20:47 点击:157 次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

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要具备多个条件:

一是具有特定身份,即属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是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被告人童某,男,1984年7月生于商城县,大学文化,捕前系河南省周口市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察。

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童某利用其在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之便,将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的公民个人人口信息、车辆信息、宾馆入住信息等,以开设淘宝网店、QQ聊天、飞信聊天等方式,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61429.01元。其中通过114***499@qq.com 支付宝账户非法获利25329元;向周某(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1010元;向赵某(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00元;向QQ号为289***688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290.01元;向QQ号为106***468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700元。

案发后,办案人员从被告人QQ邮箱中,提取已发出的涉案邮件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2441条,赃款被告人已全部退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商城县法院依法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61429.01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已被扣押的作案用电脑及电子附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以后,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也的确据此审理和判处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但这些人中多数是金融、电信部门的“内鬼”,公职人员被判刑的案例还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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