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有: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
2024-07-2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单位的义务如下: 1、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2、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3、配合取证的义务;等等。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
2024-07-2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有: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
2024-07-20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那么,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重新鉴定吗,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网友咨询:不服结果可以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吗?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牛晓儒律师解答: 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果不认可,是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的。 重新鉴定应当在下列情形下进行: 1)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由医学会重新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抽取专家组
2024-07-20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那么,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医疗事故起诉应当注意什么? 网友咨询:医疗事故如何起诉,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谁负责举证? 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张胜富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
2024-07-2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单位的义务如下: 1、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2、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3、配合取证的义务;等等。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
2024-07-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7种。甲类2种,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5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雪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碳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百日咳、白喉、新生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钩端螺旋体病、雪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10种,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
2024-07-20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那么,签了医疗纠纷协议还能要赔偿吗,关于医疗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牙齿损坏,诊所只答应赔偿10000块钱,而且今后不能再他要钱了,我想问一下,签了这种协议后,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特别多,超过了10000的几倍,可以去起诉要钱吗?因为我觉得有些不公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黄锡娟律师解答: 在我国签了医
2024-07-1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法律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
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怎么应对
2024-07-19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