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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条款都应该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合同的履行地点,违约责任,遇到争议以后的解决方式等。 网友咨询: 合同内容的三个必备条款是什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雨昕律师解答: 合同成立的三个必备条款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标的; 3.数量条款。 注: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 除了上述条款外,合同中还可包括价款、履行期限、方式、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 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非法行医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那么,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能得到什么赔偿? 一、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能得到什么赔偿?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可以得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费用计算主要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这是不仅是保障员工在工伤情况下,能够获得社保基金物质帮助的权利,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网友咨询: 员工自己放弃社保,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辛鑫律师解答: 可以。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职工出现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赔付的。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退休、医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会划分等级,那么,医疗事故划分为哪些等级?如何进行划分? 医疗事故划分为哪些等级?如何进行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
办事处和分公司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在登记地点从事所经营的业务,并且,分公司的人员可以上社保;而办事处则不一样,办事处只负责接待、洽谈等职能工作,不具备承接公司业务的作用。 网友咨询: 公司办事处和分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刘丽律师解答: 1、分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可以成为合同签约主体、诉讼主体、一定财产范围内的责任主体,最终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分公司有两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
工资条,实际上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工资清单。工资条不仅是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书面凭证,也让劳动者个人可以及时了解其各项收入、社保、福利情况的,在劳动纠纷中还可作为确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证据。 网友咨询: 公司不发工资条有何法律后果?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秦鑫赢律师解答: 不发工资条不会涉嫌违法,但会对劳动者构成侵权。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条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
罚金是刑事处罚的附加刑之一,对犯罪分子处罚金的,一般依据犯罪情节确定,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确定罚金数额。 网友咨询: 刑事处罚中罚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尚洁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司法解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那么,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呢?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律师解答: 协议离婚不是必须要公证。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合法协议。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只要双方是自愿签订的,办理离婚登记后该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只是增加它在法律上的强制性,但不是必须的。 有时离婚协议涉及到房产问题的,比如离婚后需
劳动仲裁是大家手中的一个法律武器,能够在一些情况下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但是劳动仲裁有时是不予执行的。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合同中无约定仲裁条款、仲裁程序有重大瑕疵、证据材料存在虚假或者伪造等。 网友咨询: 对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是哪些? 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黄瑾辉律师解答: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公司减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虽然减资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一项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自由的。 网友咨询: 公司减资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 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岑立明律师解答: 公司减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 虽然减资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一项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公司减资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直接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决定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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