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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出现了经营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和其他公司合并一起进行发展,那么这个时候公司的章程有可能会发生改变,那么合并后的公司章程如何修改,怎么修改公司章程? 网友咨询: 合并后的公司章程如何修改,怎么修改公司章程? 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宋成文律师解答: 合并后的公司章程修改的流程的如下: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
走私废物罪量刑标准 1、根据本条第3项规定,犯本罪的,应当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本节有关规定,由于第151条、第152条所规定的走私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如枪支、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等而言的,因此,对于本罪不能依之进行处罚。另外,本法第153条也明确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的都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本罪的固体废物属于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因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意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
股权托管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也是为降低公司管理股东名册的运营成本而提供的一种社会化服务,那么股权托管对股东的影响是什么,股权托管对股东有哪些影响? 网友咨询: 股权托管对股东的影响是什么,股权托管对股东有哪些影响? 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黄文彬律师解答: 股权托管对股东的影响如下: 1、可以有效杜绝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规范行为,保护自身利益; 2、规范股权变更,防范欺诈行为; 3、增加股东股权的流动性,拓宽股东的融资渠道; 4、通过股份证明和查询股权信
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涉外离婚孩子的抚养费与一般的离婚孩子抚养费一样,也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
近年来,不动产纠纷尤其是房产纠纷日益增多。在房屋登记中,因当事人申请不实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簿有误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权属争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想到的往往是起诉“打官司”。那么什么是不动产异议登记,效力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什么是不动产异议登记,效力是怎样的?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陈钢律师解答: 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 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性措施,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
财产归债务人所有,受其支配且有处分的自由,但即使未就财产特别设定担保物权,债务人处置一般财产时,也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为防范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保证债权的实现,法律设计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制度。那么债权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债权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陈国山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2020年7月1日4时45分许,刘开源驾驶鲁Q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向城镇华凯市场东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苗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苗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 苗某2经住院治疗无效于2021年1月20日死亡,经鉴定,苗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刘开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开源会受到怎样的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2020年5月23日15时许,刘九庆在没有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在宁阳县上倒车时,未尽注意义务
实践中通常合同签订者与履行者相同,因为签订者与履行者同一时,有利于合同的正确履行,但是实践中债务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将债务履行转交他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那么合同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合同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 网友咨询: 贷款合同上的债务人与实际债务人不一致,如何承担责任?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马今朝律师解答: 原则上以合同签字的债务人为准,对于债权人,只需要向合同约定中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可,合同中的债务人对贷款有偿还的义务。有证据证实实际债务人的,名义债务人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实际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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